《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公布申报材料有变化
海口私宅报建有效期5年
今年4月10日,已两次延期的《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再次到期,海口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也暂停了私宅报建申请。三个月后,海口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已实施三年的“暂行规定”改为“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效期设为五年,需缴城市配套费每平米50元,期满自行失效。
南国都市报记者对比新出台的“办法”和之前的“暂行规定”发现,新的政策中关于私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并满足的要求没有太大变化,但对申报和验收时所需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一些简化,并增加了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符合一定条件可配建商业用房等其他规定。
列入年度棚改计划的须按棚改规划执行
办法”仅适用在海口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
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指出了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城)。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海口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控制区域内禁止私宅报建 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除外
未列入海口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限制。所在区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用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可配建商业用房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私宅报建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配套费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转让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2、海口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3、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4、村(居)委会意见。
除提交上面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建设的房屋还应当提交业主与相邻产权人达成接建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办理施工证前应办理人防建设工程许可手续
个人建设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
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3、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4、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办理私宅施工证所需材料较之前有所减少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所需材料:1、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2、施工合同;3、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4、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5、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记者查看之前所采用的“暂行规定”发现,新的政策减少了直接发包通知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等其他材料。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1、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2、规划核实意见书;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